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 02 月 27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 2 月 4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局 长 毕井泉 2 月 26 日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 和 审 评 , 并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其 注 册 的 审 批 过 程 。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承 担 的 保 健 食 品 注 册 与 备 案 相 关 工 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