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09-04〗〖作者:〗〖字体: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关闭〗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实行有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特别是今年以来全面开展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工作成果,法律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11 号)和中纪委、国家进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5 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办公楼范围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楼,主要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医院、学校和科研事业单位)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审批条件 1.新设立机构无办公用房
2.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经有权机构鉴定为危房并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达不到地震设防裂度
3.原办公用房按编制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80%,且原办公用房无扩建的可能性,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可拆除旧办公用房在原地建设,原地不具有再建条件的可易地新建;如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不满八成,且仍有使用价值,法定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