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