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方案12024 年 4 月 19 日附件: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方案为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掌握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情况,制定本监测方案。一、监测对象全省投入运行的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名单详见附表 1。二、监测内容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填报相关检查表(见附表 2);同时,采集污水进行监测。三、监测点位污水处理厂废水进口、出口。四、监测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初步确定:1) 第二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摸底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pH、流量以及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从 第三季度开始,开展常规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pH、总磷、流量。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根据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实施。五、监测频次从 5 月份开始,必须保证每季度监测 1 次,有条件的每月监测 1次。六、任务分工1、市(州)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由县(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如县(市)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能力,则由相关省辖市(州)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2、相关省辖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质量控制和收集、审核、整理、分析、上报监测数据。3、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污水处理厂,监测采样时,同时记录出水自动监测结果;并记录上季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废水总量,连同当季监测结果一并上报。4、省站按 10%以上的比例随机抽测,编制污水处理厂监测总报告。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数据报送1、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 5 月 20 日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完成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6 月 5 日前将现场检查表(含电子版)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 15 日前,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将辖区内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季的监测结果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八、质量保证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要切实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实施严格的全程序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与调查信息的准确性、代表性、真实性。省站实行同步抽测比对、标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现场核实原始记录等多种措施加强外部质量控制。联系人:省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