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方案12024 年 4 月 19 日附件: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方案为了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掌握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情况,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对象全省投入运行的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名单详见附表 1
二、监测内容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填报相关检查表(见附表 2);同时,采集污水进行监测
三、监测点位污水处理厂废水进口、出口
四、监测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初步确定:1) 第二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摸底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pH、流量以及总汞、总镉、总铅、总砷、六价铬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从 第三季度开始,开展常规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pH、总磷、流量
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根据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实施
五、监测频次从 5 月份开始,必须保证每季度监测 1 次,有条件的每月监测 1次
六、任务分工1、市(州)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由县(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如县(市)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能力,则由相关省辖市(州)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2、相关省辖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质量控制和收集、审核、整理、分析、上报监测数据
3、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污水处理厂,监测采样时,同时记录出水自动监测结果;并记录上季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废水总量,连同当季监测结果一并上报
4、省站按 10%以上的比例随机抽测,编制污水处理厂监测总报告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数据报送1、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 5 月 20 日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完成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