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