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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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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市 孕 产 妇 保 健 管 理 工 作 , 切 实 降 低 孕 产 妇 死亡 率 , 根 据 国 家 、 省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实施 细 则 , 对 妊 娠 早 期 和 高 危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了 具 体 要 求 。 一、孕妇早期保健管理 ( 一 ) 各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全 体 医 务 人 员 要 提 高 对 孕 产 妇 孕 早期 安 全 管 理 意 识 。 除 产 科 门 诊 外 , 其 它 任 何 科 室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接 诊 因 停 经 只 做 尿 妊 娠 试 验 或 超 声 检 查 , 确 定 是 否 妊 娠 的 育 龄 妇女 。 因 内 外 科 疾 病 就 诊 的 育 龄 妇 女 , 医 生 要 详 细 询 问 月 经 史 , 初步 诊 断 为 妊 娠 的 必 须 转 诊 至 产 科 门 诊 。 产 科 门 诊 要 建 立 孕 期 检 查情 况 登 记 薄 , 做 好 早 孕 妇 女 信 息 详 细 登 记 。 ( 二 ) 产 科 医 生 应 严 格 按 照 《 孕 产 妇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 2011 版 ) 和 《 孕 产 期 保 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规 范 》 要 求 , 做 好 孕期 保 健 工 作 。每 次 孕 检 必 须 索 要《 孕 产 妇 保 健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手册 ”), 认真填写检 查 内 容。 严 禁孕 早 期 不 建 册 只 做 B 超 及 其 他辅助检 查 , 对 没有手 册 孕 妇 必 须 履行告知义务 , 并将未建 手 册 孕 妇的 信 息 详 细 登 记 。 各 相 关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要 指定 专人 负责早 孕 信 息上报工 作 , 并将具 体 信 息 反馈至 辖区妇 幼保 健 院。 ( 三) 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应 认真登 记 在本 机 构 就 医 的 意 外 妊 娠者。 一 旦发现确 诊 为 妊 娠 的 妇 女 , 必 须 进 行详 细 登 记 和 上报。 在 2 就 诊 医 院 实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的 , 医 院 负 责 术 后 随 访 至 42 天 。 不 在就 诊 医 院 手 术 者 ,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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