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现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七年八月三十日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三个级别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评价的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通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