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 2 -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甲方编号 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动产质押融资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 .1 三方责任义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占有质押物并为乙方提供融资。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并允许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有条件地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丙方负责监管乙方按本协议合理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物的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理甲方进行确认。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 3 - 第二条监管场所 2.1 监管场地位置: 第三条质物 3.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监管的物品,包括按本协议要求进行置换的标的物。质物初始出质时,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种类、价格、最低价值等具体要求通知丙方。丙方会同甲乙双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的书面质物信息清单进行查验,经三方核对无误后,质物质权设立。 3.2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最低要求为(以在“口”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下同): □质物的最低核定价值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质物的最低核定数量始终不低于 (重量、体积、数量)。质物核定价值计算方法为: 单品种质押物价值=质物核定单价×数量; 质物核定价值=所有品种质押物价值之和。 质押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风险状况的变化等情况,调整质物最低数额的要求,并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形式通知丙方。 3.3 乙方负责保证质物的具体信息与甲方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提供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