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
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视治理
工作程序 4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目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治理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