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生产基地动火作业的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基地生产现场、化学品仓储区、油品仓储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动火作业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
1 重点防火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部位,包括项目部涂装作业区、储油罐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油品储存区、变电站、配电设备、员工宿舍及人员聚集场所等区域(部位)
2 特殊动火:指在重点防火部位的动火作业
依据与 HSE 目标 4
1 编制依据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 号 4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 4
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 4
4《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4
2 HSE 目标 a)危险场所动火许可证办理率100%; b)用火现场火灾预防措施落实率100%; b)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1 HSE 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审批和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2 行政部负责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动火作业过程的现场监督
3 物 资 设备部负责项目部变电站、配电设备区域动火作业的现场监督
4 涂装作业队 负责涂装生产车 间 、油漆 和有 机溶 剂 存储区动火作业的现场管理
5 危险化学品、燃 料 油、油品储存区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动火作业的现场监督
6 动火单位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并 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监护
管 理 内 容 6
1 动 火 许 可 证 办 理 6
1 动 火 许 可 证 的 办 证 范 围 凡 在 重 点 防 火 部 位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的 , 必 须 在 动 火 前 办 理 动 火 许 可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