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实现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动火审批流程 1、现场电焊、气割以及其它需要用火的作业活动,必须进行动火审批。 2、动火作业必须取得动火审批手续。 3、各施工部、作业队伍需要动火的,必须由动火队伍提出动火申请,由区域主管工长进行审核,由施工部经理或施工部副经理审核批准后,报施工部安全部门备查,各施工部将动火情况汇总报总包安监部备案。 三、动火证审批要求 1、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次办理动火申请者必须附特种作业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动火证申请表,必须填写具体的动火部位、手绘动火平面图、防火措施及监护人。 3、动火证由区域主管工长审核,审核动火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教育、交底情况,现场动火区域的安全情况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4、动火证由施工部经理或副经理审批,审批前应对动火部位安全情况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5、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监护人、队伍安全员、施工部安全部门各一份。 6、每个动火点需单独办理动火申请(一人一证),对于加工车间等集中动火点可多人开一张动火证。 7、项目禁止一级动火,二级动火需至少提前 1 天申请,二级动火证同一部位有效期 1 天。三级动火证同一部位有效期 6 天。(具体动火级别划分见附录) 四、动火安全要求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其他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建筑物内作业,必须先将周围可燃物品清理干净;不了解焊接地点周围情况不准进行作业;装过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容器和密闭的压力容器不准进行动火操作;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未弄清情况或有险情的未采取措施不得进行作业; 2、高空作业时,必须有防风措施,设置接火器防止火花 溅 落,配 备 足 够 的灭 火器材 。 3、动火作业结 束 后 必须检 查现 场,确 认 无 隐 患 后 方 可离开。 4、5 级以 上 大 风,高层 无 可靠 防风措施或高空严禁动火。 5、焊工必须持证上 岗 ,无 特 种 作业安全操作证或证件 过期的人员,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监护人应佩戴“动火监护人”的醒目袖标,坚守岗位;集中动火点的必须安排看火巡视员,佩戴“动火巡视员”袖标坚守岗位。 7、动火作业人员需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