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办理对象: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1.由劳动者提起申请的: (1) 申请书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 相应的证据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2.由用人单位提起申请的: (1) 申请书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4)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 相应的证据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办理流程: 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一年内书面提出申请 仲裁委依法审查,五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委依法审查,五日内未作出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有异议的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人事争议向法院起 依法开庭审理 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法定期内结案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的 十 五 日 内 向 法 院 起 诉 办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办理须知: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