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 5名
)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年内
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