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职[2008]23号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2〕1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高级经济师资格业务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