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8]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