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文件四财字〔2005〕47号关于四方区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街道办事处:我区2003年度印刷定点合同的履行已经圆满结束。根据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05年10月份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我区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10月份的印刷定点单位为:“青岛市市北印刷厂”和“青岛中苑金融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为确保各部门印刷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印刷范围本通知所指印刷为各采购单位所需各类印刷品的统称,包括公文、内部文件、档案袋、宣传材料、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等。-1-二、定点印刷程序1、签订印刷合同。采购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各定点印刷厂的相应报价自行选择承印单位。如咨询过程中出现“印刷单位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印刷报价相对过高”等情况,采购单位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协助处理。2、采购单位与承印单位签订《四方区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协议》中应逐项明确印刷项目、数量、结算方式等内容。3、承印单位根据协议规定组织设计排版。排版完毕后送采购单位校对并签字确认后开机印刷。4、印刷业务结束后,采购单位对印刷品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对承印单位出具的《四方区定点印刷品验收单》盖章确认后,直接与承印单位办理结算手续。5、采购单位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手续时应一并提供:承印单位的正规发票、承印单位出具并经采购单位和区政府采购中心盖章确认的《四方区定点印刷品验收单》。6、各采购单位对定点单位不能印刷的项目,应当根据定点单位出具的不能印刷的证明,提出到非定点单位印刷的申请,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到非定点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到非定点单位印刷。7、本通知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三、权益保护-2-采购单位应根据承印单位做出的服务承诺和优惠价格,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出现纠纷时,可按《四方区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协议》规定方式进行处理或向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诉。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单位提出超越服务承诺书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四、违规处理定点印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单位可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诉,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与定点印刷单位签订的《四方区定点印刷合同》做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1、未按服务承诺或协议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2、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的;3、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行为的。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定点印刷业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与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五、定点印刷厂家1、青岛市市北印刷厂(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地址:青岛市辽阳西路63号-3-联系人:于正杰联系电话:85625011130614240262、青岛中苑金融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90号联系人:葛书芹联系电话:8562380013358886672附表:1、《四方区定点印刷单位服务承诺书》2、《四方区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协议》3、《四方区定点印刷品验收单》二○○五年十一月一日-4-附件一四方区定点印刷单位服务承诺书四方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2005年10月25日四方区政府采购定点印刷项目(招标编号为:2005-46号)的招标文件要求,我方作为四方区定点印刷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利益。二、严格执行《四方区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圆满完成四方区属各单位印刷品的印刷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三、严格遵守我方投标文件中优惠价格的承诺,合理收取费用。在办理印刷业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