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花府办〔2010〕26号关于印发《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广州市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或需以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的尚未实行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庄;本办法所称的近郊村,是指毗邻中心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尚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而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本办法所称的远郊村,是指中心城区或各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不需要特别控制的村庄
第三条城中村、近郊村、远郊村的划定范围,应随经济及城镇建设的发展而有所调整,调整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四条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的建设,需先编制历史文化村落规划,按照规划实施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允许规划建设村民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独户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单幢建设的,不高于三层(不含出屋面楼梯间)、高度不超过12米的住宅;本办法所称的联排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由不少于两幢二至三层并联而成并有独立门户的住宅;本办法所称的公寓式住宅,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高于三层的具有多个单元,具有卧室、起居室、浴室、厕所、厨房等的住宅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