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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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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食药监通〔2006〕7号关于印发《吉安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好《江西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赣食药监市[2005]113号文),市局决定在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中先行开展信用分类管理试行工作,现将《吉安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时间从2006年4月开始启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2006年4月至9月,对照药品1信用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在药品零售企业中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提高企业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和认识。第二阶段为试行阶段,时间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各地选择至少2家有代表性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试点,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订企业诚实经营合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这些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核实、整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为2007年11月至12月,对试点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并适时召开全市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总结会议,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确定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内容,推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第四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从2008年1月开始,在全市所有的药品零售企业中推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使全市流通领域的药品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开展药品信用分类管理是建立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各县(市)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的原则,把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结合起来,不断总结经验做法,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2用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附件:吉安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二○○六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流通监管信用分类暂行规定通知抄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抄送:吉州区、青原区药品零售企业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4月11日印发共印20份吉安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吉安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吉安市辖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第四条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暂行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培育和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快建立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4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和交流第五条信用信息档案的内容包括:㈠药品零售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姓名、零售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GSP认证情况等。㈡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信息:市、县局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或专项整治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及采取的奖惩措施等坚持公平、合法、客观、准确的原则。第七条设区市局负责采集、记录吉州区、青原区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信息,县(市)局负责采集、记录各自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八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县(市)局应及时将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上报市局,由市局在网站上公布,确保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5第十条确定信用等级的原则为:㈠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㈡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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