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房〔2007〕2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建设局:为全面促进吉林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本着“方便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等原则,经省厅研究决定,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省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第77号令)执行
同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各级企业开发经营范围第六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和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