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收费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吉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发改委和司法厅共同制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