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安[2010]21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二),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2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3(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七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二)专家库专家;(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4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统一管理。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