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验 室 “三废”处理规定 1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为 明 确 规 定 化 验 室 “三 废 ”处 理 的 要 求 和 提 示 处 理 技 术 , 特 编 制 本 规 定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各 分 析 室 的 “三 废 ”处 理 。 2 职 责 各 分 析 室 负 责 人 组 织 、检查本 室 人 员实施本 规 定 。 3 规 定 3.1 通用 规 定 a) 化 验 室 分 析 过程产生的 废 物中含有国家标准规 定 限制 排放的 物质时, 应实施处 理 , 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b) 产生相关废 物的 分 析 室 执行本 规 定 提 示 的 技 术 措施。 c) 优先执行公 司 文件有关“三 废 ”处 理 的 规 定 。 d) “三 废 ”排放或处 理 应建立在自觉保护环境的 基础上。 3.2 汞蒸气及其它废 气的 处 理 和 排放 3.2.1 对贮存的 液态汞, 为 了减少汞液面的 蒸发, 应在汞液面上覆盖化 学液体, 如甘油、50 g/L硫化 钠(Na2S·9H2O)溶液, 无条件时可选择用 水覆盖。 3.2.2 对于 溅落的 汞( 如打 碎 水银 温 度 计 、水银 压 力 计 等 ) , 应立即 用 吸 气球 、滴 管 、毛 笔 或以 真空 泵 抽 吸 的 拣 汞器 拣 拾 起 来 。 拣 过汞的 地 方应撒 上硫磺 粉 或 200 g/L 的 三 氯 化 铁 溶液( 每 平 方米使 用 300 mL~ 500 mL) ,使 汞生成 不 挥 发的 难 溶盐 , 干 后扫 除 。 3.2.3 化 验 室 的 少量 废 气( 主 要 有盐 酸 蒸气、硝 酸 蒸气、硫酸 酸 雾 、有机 物蒸气、溴 蒸气、氨蒸气等 ) 应通过排风 设 备 排出 室 外 。 3.3 废 液的 排放 3.3.1 含有 GB8978《 污 水综 合 排放标准》 中第 一 类 污 染 物( 包 括 总 汞、总 镉 、总 铬 、六 价 铬 总 砷 、总 铅 、总 银、总 镍等)的废液和含锌、铜、锰等第二类污染物的废液,应建立废液桶,集中分别处理后排放(处理方法见附件《废液处理规程》)。 3.3.2 单纯含高浓度的酸碱废液应建立统一的酸碱废液桶,进行中和处理后稀释排放。 3.3.3 含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液(主要有各种有机废液如废丙酮、废甲醇、废酒精、废醋酸、废油等)应建立贮液桶,集中贮存,桶满后按规定焚烧处理。 3.3.4 没有被污染的分析剩余液体产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