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发布文号】人发[2002]111号【发布日期】2002-12-09【生效日期】2003-01-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