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
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 小区(街) 号 楼 单元 层 室
甲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 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 月15 日起至次年3 月15 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
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 建筑高 度超 过4 米的部 分 加 倍 收费, 采暖费总 计 : 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