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北京市 小区(街) 号 楼 单元 层 室。 甲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2.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 月15 日起至次年3 月15 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 建筑高 度超 过4 米的部 分 加 倍 收费, 采暖费总 计 : 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 调价之 日起,乙方按照新 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 费期限 每年5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甲方将 下一 个 采暖季( 当年11 月15 日至次年3 月15 日) 的采暖费足 额 交 给 乙方。 3.采暖费采取 方式交 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