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对于普遍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于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保障社会安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都在为它的完善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笔者试就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参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改革的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
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方面的改革
一方面,现代行政诉讼绝非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把受案范围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上,是观念狭隘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把国家行政权力“特权化”的思想
应当把受案范围扩展到“行政行为”层面上
至于“行政行为”的具体涵义,可以采取解释其涵义的做法,加以扩大或限制规定,也为今后的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
另一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元化审查原则”,过于狭隘,也不符合实际
应当进行拓展,如果需要,可以采取进一步丰富其涵义的办法,如增加合理性、比例适当等涵义
关于对“不进行调解原则”方面的改革
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还是从诉讼内部发展规律的角度,行政诉讼都应当确立调解原则,建立调解制度
同时,这样做,也更符合国际上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调解是诉讼中的合法行为,是终结诉讼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
调解合法成立以后,对于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或文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同时,因为这种双方合意的行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