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 ha) 60-140 20-40 容积率≤≤≤建筑密度≤20% ≤22% ≤ 25% 中高层住宅(7-9 层)用地规模( ha) 50-130 15-35 容积率≤≤≤建筑密度≤20% ≤22% ≤ 24% 高层住宅(≤ 18 层)用地规模( 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建筑密度≤18% ≤20% ≤22% 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 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建筑密度≤16% ≤18% ≤20% 注: 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