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
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9日证监会令第15号200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与承销第七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三)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