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法》请各股室、各公办学校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1南兴府发〔2011〕70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有关单位:《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2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3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兴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兴宁区组织、宣传、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兴宁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