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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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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法》请各股室、各公办学校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工作。1南兴府发〔2011〕70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有关单位:《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2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3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兴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兴宁区组织、宣传、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兴宁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随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而调整。4第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八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所需补贴资金及为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兴宁区人民政府增设农村居民的缴费档次,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费补贴标准的资金由兴宁区人民政府负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5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九条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第十条个人帐户构成如下:(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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