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煤炭计划购销合同卖方:合同编号:签订时间 : 买方:签订地址:因卖方承担买方煤炭产品的代购、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 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标准(收到基)交提货时间、数量(吨)陕 西 / 内 蒙烟煤低位发热量≥ 5800 大卡/ kg, 挥发份≥ 26﹪;全硫≤ 1%;灰份≤ 20%;水份≤ 18%2012 年 01 月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连续每月交订货 8 万吨以上 , 首月交货 3-5 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交易数量为准。二.交提货方式及合同期限1. 交货地点:北方港口车板交货,具体地点买方在提报铁路计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但不得一列一变更交货地。(买方负责指定交货港口的港口菜单事宜)2. 合同期限: 201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发货地1. 本合同项下铁路发运事宜按山西省购销省外原煤及相关铁路运销政策规定执行。四.发货时间1. 卖方接到买方预付煤款,自铁路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首列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2. 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批,于每月三号前提报次月正式计划,所提报计划当月月末可进行查询。3. 每一批(以月十万吨计算)向煤矿订购的原煤,自煤矿安排生产加工之日起通过公路将煤炭自内蒙运输至山西铁路站台,平均需要二十至三十日,买方应为卖方预留足够的原煤上站时间。五. 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和方法1. 质量以交货地 SGS(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列检为准。 (如一方对化验持有异议,可另行委托国家商检对卖方所供煤炭在卸货时进行跺采化验,如化验结果差异大于100 卡/kg ,买卖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跺采化验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2. 数量以交货地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六.煤炭单价及奖惩1. 满足第一条质量要求基础上,交货地车板基准交货价格按秦皇岛港口煤炭交易大厅到货当日5800 大卡(或 5500 大卡)平仓低位挂牌价减去港口作业费30 元后下浮 25 元/ 吨。(一票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 结算价 =基准价格 +质量调整价格3. 价格结算办法: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800 大卡/kg (5500 大卡 /kg ) 为基础,每增加一个大卡/kg ,单价也相应增加 0.145 元/ 吨;每减少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