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能源基( 1992)8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第一章总则第 1
1 条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2 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 至 30 万 t/a 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
设计 6 万 t/a 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 万 t/a 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 45 万 t/a 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3 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4 条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 =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
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5 条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工程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