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 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 万吨/年以上的县、 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 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 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 45 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
规模在45 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
规模在 45 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 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规模在 30 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 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 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 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资源整合矿井, 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 ),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项目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