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 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 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的;(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 3/min的;(四)矿井年产量为1
5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0m 3/min的;(五)矿井年产量为0
0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25m 3/min的;(六)矿井年产量为0
6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20m 3/min的;(七) 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
4Mt ,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5m 3/min的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 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