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八章 奖惩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九章 附则第五章 电器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它仓库能够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它大型仓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