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 ]2 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化贯彻、(国务院令第 344 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 号,以下简称),依法法律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监总危化[ ]121 号,以下简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仔细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储存; (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 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