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药名称管理规定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农业部、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告第 945 号 为法律规范农药名称, 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 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 5 个字的, 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 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 以圆点”·”表示, 中实点, 半角) , 根据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 5 个字的, 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 1
三、 对卫生用农药, 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 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详见附件 2) ; 经稀释使用的, 按第一、 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 3
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 申请者应当根据第二、 三条的规定, 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 经农业部核准后, 方可使用
农业部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附件 2: 直接使用卫生用农药名称目录 附件 3: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附件 4: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附件 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 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 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 易懂、 便于记忆、 不易引起歧义, 一般由 2-5 个汉字组成
三、 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 一) 采纳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 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