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5〕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1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