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5〕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第三条成立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交通、水务、地税、国税、城管、审计、工务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1第四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第二章名录分类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名录分为Ⅰ、Ⅱ、Ⅲ组:(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第九条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2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Ⅰ、Ⅱ、Ⅲ组。(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申请加入名录中较其资质等级低一组的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和组别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对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大型公共房屋建筑等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第十三条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