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思考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绝对数字仍然较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因交通事故理赔而发生的纠纷,又有十之八九进入司法程序,需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
2008年至2012年我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数量由上升到,增幅达到%
虽然我国现行调整该类纠纷的法律规范也日趋成熟,但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仍旧有许多争议存在
笔者借此机会就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疑惑进行探讨
一、关于交强险赔偿是否分项的问题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经常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要求对事故方的损失分项限额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事故双方依责任大小自行承担,而当事人又都要求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不分项赔偿
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各地法院的判决方法也不尽一致,采取分项限额赔偿判决的,认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效力,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况,应当予以遵1守
采用不分项限额赔偿判决的,认为保监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且其第八条之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抵制,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两相比较,采用限额分项赔偿的,优势在于让车辆肇事者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增强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感,提高驾驶警惕心,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不分项限额赔偿的优势在于,可以使事故受害者获取迅速而又充分的赔偿,有利于事故受害者身体的恢复治疗,减小社会矛盾对抗
两种判法的优势所在,又是对方的劣势所在
能否有一种方法,既能增加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感,又能使受害者获得迅速充分赔偿,集合两种优势于一起
笔者觉得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