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 50166—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3 年 7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807 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 88) 建标委字第 10 号和建设部( 91) 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 50166-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讨论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编 制 说 明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 88) 建标委字第 10 号文的要求, 并按建设部( 91) 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通知, 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讨论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 法律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进行了调查讨论, 总结了中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 调试、 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法律规范, 并征求了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有关部、 委所属施工、 设计、 科研、 生产、 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 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法律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系统的施工、 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法律规范过程中, 请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讨论所( 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 邮政编码: 110031) ,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布线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