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 1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0 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 6 第六章 自然人 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推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国际法上,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国籍的消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
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有着不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籍冲突的积极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假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籍优先
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提倡,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