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的一次讨论纪要主讲人: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Watkins)高级顾问律师芦贵平整理人:建银国际香港高贵伟很高兴今天和大家聚在一起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分享和讨论
正好国家外管局今年5月份出台了跨境担保的新规(2014年5月19日,外管局颁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下称“跨境担保新规”或“新规”)
新规自2014年6月1日实施)
这个规定对于中资公司的境外发债融资,尤其是投资级别(InvestmentGrade)的债券发行,有较大的影响,对其他融资包括银行贷款、PE融资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值得大家研究一下
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写了一篇短文,发表在《香港律师》(HongKongLawyer)8月份期刊上,大家有空可以参考
第一部分:在具体讲述外管局的新规前,先很快谈一下,为什么在境外发债时,需要有增信措施(creditenhancement)的安排
一般的中资企业发债案例中,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资机构在境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s),拥有很少或完全没有资产,因此发债需要境内的有实际运营的公司提供信用支持
其次,境外债券的投资人面临“结构性从属”(structuralsubordination)的问题,即当主要资产在境内的境外发行人违约时,境外债券持有人的偿付顺位是低于发行人境内公司(即实际资产持有人)在境内的债权人(例如银行、境内债权持有人)的,仅当境内资产已经足够偿还境内的所有债权人,境外债权人才有机会按次级顺位获偿
因此,适当的增信措施可增强境外债券认购方的信心,进而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
再次,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upstreamguarantee)仍然受到限制
若境外企业希望在境外发债或其他形式的融资,由持有境内资产的境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安排,仍须事先得到外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