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教育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永春县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永教职改[2005]9号关于推荐申报参评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职务工作的通知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根据闽教职改[2005]38号文件和泉教职改[2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今年申报参评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教师职务的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二、评审政策2005年度继续执行闽教职改[1998]20号、19号《关于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闽教职改[1998]50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有关规定补充如下:(一)根据《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的意见》(泉教人[2005]71号)文件精神,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从2005学年度起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符合任职条件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教师今年都可以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但聘任需待各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和聘任考核制度建立1(文件)后办理
(二)自今年起,未取得任职岗位所应具备的教师资格,不予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师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