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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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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西方多指后者,中国皆指前者。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法律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 中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立法者见中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实行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制度。 当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企业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 1996 年<律师法>( 修改);1982 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 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 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997 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199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土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服务制度实行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当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进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进展,任何临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假如阻碍了律师制度的进展,就必定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进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进展,是评价一个辅助性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 80 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中国律师制度初建,律师队伍尚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在司法所基础上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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