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
西方多指后者,中国皆指前者
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
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法律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
中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
立法者见中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实行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制度
当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企业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代理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 1996 年( 修改);1982 年国务院;1991 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 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部,;1997 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 年国务院;1996年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管理局; 国土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服务制度实行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
但普遍认为当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
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
法律服务制度的进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进展,任何临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假如阻碍了律师制度的进展,就必定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