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浙商财险(备-意外)[2010]主44 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 10 周岁至 65 周岁(释义见 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 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和父母(65 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 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 保险事 故 身故 的,则自其身故 之 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 给 付 的,保险人将退 还 该被保险人项 下的现 金 价 值 (释义见6.17); (2)被保险人不 再 是 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 其不 再 是 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 日 24 时丧失,保险人将退 还 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 下的现 金 价 值 。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益 的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位 和社 会 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 必须 占 该团体人数 的 75%以上,且 投保的人数 不 低 于 5 人。 1.4 受 益 人 订 立 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 人为身故 保险金 受 益 人。身故 保险金受 益 人为数 人时,应确 定其受 益 顺 序 和受 益 份额 ; 未确 定受 益 份额 的,各 身故 保险金 受 益 人按 照相 等 份额 享 有受 益 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 疾 或烧 伤保险金 的受 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 更 保险金 受 益 人,但需书面通 知 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 受 益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