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决 策 , 进 一 步加 强 和 改 进 国 债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规 范 全 区 国 债 项 目 管 理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及相关 政策 的规 定, 结合本区 实 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 所称国 债 项 目 , 是指国 家 为 了 加 强 基础设施 建设, 拉动经济增长, 改 善 贫困地区 的投 资 环 境 而用国 债 资 金安排的建设项 目
第 三条 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 债 项 目 管 理 适用本办法
第 四条 各级政府和 有 关 行业主管 部 门的主要领导为 项 目 建设的第 一 责任人, 为 项 目 建设创造条 件, 落 实 配套资 金, 营造良好的建设环 境
第 五条 建立国 债 项 目 管 理 协调会议制度, 及时研究解 决 项 目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问 题
协调会议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二次 , 可 根 据 情 况 不 定期 举 行
第 六 条 地、县 发 展 计 划 部 门为 国 债 项 目 管 理 的主管 部 门, 负责协调相关 业务 部 门, 做 好国 债 资 金计 划 和 建设的管 理 工 作 , 对 国 债 项目 的申 报 、审 批 、实 施 、竣 工 验 收 等 建设全 过 程 实 行动态 管 理 , 履 行指导、协调、监 督 及咨 询 服 务 职 能
第 二章 项目管理 第 七 条 为 了 加 强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 地区 每 年 从 财 政预 算 内拨 付一 定 数 额 经 费 用 于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 该 项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地 区 重 点 项 目 建 设管 理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