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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2011年版)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2011年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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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表说明:红色的字体为必填项目。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填表务必认真细致,确保信息真实性。 ▲ ▲▲“ /”是表示斜画线。水红色的字体为提示语。 06SD ( 写 在 括号 上方) 编号D: [ 闽 ]字 [ 营业部 ]行 [ 仓山 ]支行[2011]年 [ ]号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 2011年版) 借款人: * * *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介绍人: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 见证人: * * * (见证人姓名) 2 特别提示: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3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 款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 第 B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顶格填写) 6000.00( 贷款总金额,阿拉伯数字)(大写:(顶格填写)* * *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仟、佰)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B、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 第一条约定的贷款金额中 陆仟 元为学杂费用途,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杂费; / 元为生活费用途,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不填)。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不填)(上/下)浮 %(不填)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4.1 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A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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