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1986 年3 月21 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当事方, 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 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 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 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 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 考虑到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 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 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 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 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 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 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 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 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 经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导言 第一条 本公约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 (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 (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 用语 1.为本公约的目的: (a)"条约"指 (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 (2)国际组织相互间 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b 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 (b 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 (b 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