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