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