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 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 保 安 全 生 产 局 面 的 稳 定 , 根 据 《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 GB18218-2000)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包括本规定附表1、 2 所列重大危险源。其中,附表1 中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等于或超过《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规定的临界值,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2 - 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颁布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四)对集团公司系统一级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及省发电公司的职责 (一)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利用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网络,检查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预警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二、三级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管理。 (四)审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和评估综合报告。 第六条 各发电企业及多种产业企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 3 -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