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以下简称为“延保服务”)的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可以就其根据在保险期间内与消费者签订的延长保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承担的保修责任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消费者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签订的延保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延保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或更换故障零部件所支出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或者车辆的零部件已由汽车制造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承担的损失; (二)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者任何修理商、修理商代理人或雇员对保险车辆进行修理的过程所致或未进行正常修理所致的任何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根据车辆延保合同出售的汽车产品或其零部件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义务或责任; (四)由于第三方(包括消费者,下同)的疏忽或故意的行为导致的责任; (五)由于汽车零部件缺陷及/或制造工艺责任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由严格责任和任何相关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的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七)针对消费者以外的人的义务、责任; (八)在进行违法交易或运输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 (九)在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保险人因抗辩所产生的义务; (十)已经在车辆延保合同中被排除了的责任; (十一)所有惩罚性损失产生的责任; (十二)任何法律上的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在内的费用、花费及支出,不论是由投保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应诉产生的,或者判决需要其向原告或律师承担的。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保险人对每份延保合同项下的保险车辆在其延保期内的责任限额最高以销售发票中记载的该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