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2006-12-13 已被阅读: 207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危险程度,大型游乐设施划分为A、B、C 三级。 本规定不适用于专用于体育竞技活动、文艺演出和个人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部件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 第五条 [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内的鉴定、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等作业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程序的规定] 执行本规定规定的行政管理或技术工作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八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设计制造单位对所设计制造的大型游乐设施、主要部件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九条 [设计文件与寿...